武漢市技術轉移服務和技術交易獎勵補貼資金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推動科技與經濟相結合,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科技成果轉化的意見》(武政【2012】95號文)和《武漢市科學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武漢市技術轉移服務和技術交易獎勵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資金”)來源于市科學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依據《武漢市科學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管理辦法》管理。資金的管理使用遵循公開透明、注重實效的原則。
武漢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技術市場辦”)承擔資金相關具體管理工作。
第三條 獎勵補貼計算方法:
1、新獲批的技術轉移示范機構,按國家級100萬元,省、市級30萬元一次性給予獎勵。
2、技術合同登記站,按上年度認定登記技術交易額的0.2‰給予補貼。
3、在漢高校、科研院所,按其上年度面向市內企業(工商注冊和納稅所在地均在我市)履行技術開發和技術轉讓合同實現技術交易額的1%給予獎勵。
4、市內企業,按其上年度委托開發和受讓技術實現技術交易額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吸納我市轄區內技術,按照1.5%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20萬元);吸納我市轄區外(境內)技術,按照2%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第四條 資金主要用于開展技術轉移和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所發生的相關支出,包括基礎條件建設、政策宣傳培訓、信息加工整理、供需對接服務、技術經紀、人才培養、統計分析等。
所在單位對推進技術轉移和科技成果轉化作出突出貢獻的團隊或個人,可以按所獲資金一定比例給予適當獎勵:1萬元(含)以內全額獎勵;1萬元至15萬元(含)的部分獎勵比例為20%;15萬元至30萬元(含)的部分獎勵比例為10%;超過30萬元的部分獎勵比例為5%。
第五條 每年第一季度,市技術市場辦根據上年度技術轉移服務和技術交易實際,提出獎勵補貼資金適用對象及獎勵補貼建議,提交市科技局審定。市技術市場辦按審定意見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六條 市技術市場辦加強對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獎勵補貼資金。對違反規定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分條例》予以處理。
第七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