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科技保險費補貼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家科技部、中國保監會《關于進一步做好科技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保監發[2010]31號)、《武漢市科學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管理辦法》(武財企〔2011〕298號)以及《武漢市科技金融結合試點方案》等相關文件精神,為促進我市高新技術發展,有效規避市場風險,營造良好科技創新環境,規范科技保險費財政補貼資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保險費補貼資金由市財政預算安排,市直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三條 科技保險補貼資金支持的對象為在武漢地區注冊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產品登記備案企業、科技園區及科技企業孵化器內科技型企業,具有良好的信譽,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具有較強的創新性和較高的技術水平,近三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
第四條 科技保險補貼的險種是指經國家科技部、保監會批準的科技保險險種,包括企業研發責任險、關鍵研發設備險、研發營業中斷險、專利險、產品責任險、產品質量保證險、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關鍵研發人員團體健康險及意外傷害險、雇主責任險、出口信用險、企業融資保險、項目投資損失險等。
第五條 科技保險補貼資金采取分類后補貼和總額限制方式。
(一)保費補貼比例
1、研發責任險、關鍵研發設備險、研發營業中斷險、專利險、產品責任險、產品質量保證險等險種補貼比例原則上控制在企業繳納保費的50%—70%,其它險種補貼比例控制在企業繳納保費的20%—50%,具體標準根據年度科技保險保費補貼資金預算額度及當年申報補貼企業繳納保費總數確定;
2、核定后的補貼額不足1萬元的企業,不予補貼;
3、年出口1000萬美元以下的高新技術企業,購買出口信用風險全覆蓋險給予全額補貼;
4、其他符合政策導向的科技保險險種,經科技部門認定后,按照以上險種歸類及創新程度,給予適當比例補貼。
(二)保費補貼限額
1、每個企業當年度科技保險費補貼總額實行限額。根據科技型企業年度高新技術產業產值控制補貼資金最高限額。年產值在5000萬元(含5000萬元)以下的,控制在10萬元以內;年產值在5000萬元至1億元(含1億元)的,控制在15萬元以內;年產值在1億元至1.5億元(含1.5億元)的,控制在20萬元以內,依此類推最高補貼額不超過35萬元;
2、企業當年獲得除市本級以外的科技保險補貼的,按差額原則執行。
第六條 申報程序:申報企業依據市科技局當年的科技保險保費補貼申報通知進行網上申報,經初審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上報紙質材料一式二份,加蓋申請企業、保險公司公章。
第七條 申報材料包括:
(一)武漢市科技保險補貼資金申請表;
(二)科技保險合同和科技保險費發票復印件,加蓋保險公司業務章;
(三)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高新技術企業證書、高新技術產品備案證書等證明材料;
(五)申報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補貼的,應附相應的貸款合同以及還本付息憑證復印件;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八條 獲得科技保險費補貼的單位應按要求填報科技保險統計表格,接受市科技局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 申報單位、保險公司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的申報單位,一經核實將取消申報資格,并記入信用檔案。對違反規定的,追回已取得的補貼資金。觸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武漢市科技保險費補貼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武科【2007】153號)自動廢止。